1.足認已可適應家庭生活回歸社會。
2.依規定繳納養護費,經以保證金抵繳不足,並經三次催告其家屬或監護人限期繳納仍不繳交者。
3.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遷移未通知本院致使無法聯繫者。
4.行為異常無法適應團體生活,經教養評估小組評定有危害他人之虞者。
5.請假逾期,經三次催告仍不返院者。
6.服務對象試養期滿,經教養評估小組評定應予退院者。
7.因病經醫師診治插管、造口達六個月以上或需長期醫療者經醫師診斷患有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病者。
8.因特殊事故,經本院「維護院生權益委員會」會議通過退院者。
9.其他收容教養原因業已消失者。




